“资管营改增,公司运营、财务部门这段时间一直在忙这个事。元旦假期运营的同事也一直在加班。”深圳一位公募基金人士表示。
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征收增值税,对于资管产品及管理人而言,这是件不折不扣的大事。
金融业营改增一系列政策发布以来,资产管理行业不同主体对不同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标准理解不同,解读不同。一直以来,业内人士也建议监管部门给出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2017年12月29日晚间,一份由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在各个会计税法及资管群内大量转发。
税法专家认为,除对有特殊免税政策的证券投资基金外,上述建议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行业吃了定心丸,很多问题有了答案。”
资管全覆盖
经过两次延期缴纳增值税后,从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按照简易征收方式征收3%的增值税。
资管征税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是否要交增值税;二是,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到位后,管理人将募集资金投资的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税行为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当下业内讨论的对资管产品的征税,主要是后者,即资管运营环节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就转让价差部分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研判标准在于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转让。比如场内固定份额产品,包括股票、债券、ETF等,投资者A将份额转让给投资者B,这是所有权的转让;场外无固定份额产品,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赎回变现,未发生所有权的转让。”华南一位公募基金财务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40号文),投资人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金融商品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但是对于资管产品持有到期取得的收益免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