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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条码支付规范,按风险防范能力限制额度(2)

2017-12-28 09:29:5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二是条码支付在促进移动支付普及发展的同时,出现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近年来,条码支付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市场份额持续增加,促进了移动支付的快发展和普惠金融的广覆盖。但是,部分市场机构在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时,在定价和市场推广策略中采取倾销、交叉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导致支付行业无序发展和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三是条码支付借助开放互联网和非专业设备进行交易处理,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包括:可视化风险,条码在开放互联网环境下以图形化方式进行展示,不法分子可通过截屏、偷拍等手段盗取支付凭证,在支付凭证有效期内盗用资金;易携带恶意代码的风险,条码不仅可存储支付要素,也可携带非法链接或程序代码,不法分子可将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制成条码,诱导客户扫描,窃取支付敏感信息;信息单向交互风险,条码支付只能实现发起方或接收方的单向信息交互,不法分子可利用该弱点实施“中间人攻击”,绕过身份认证机制,造成用户资金损失;扫码设备安全强度低的风险,条码支付对设备要求低,普通的手机摄像头、超市简易的收银机扫描枪等不具备加密、防拆机等安全功能的设备均可识别条码,易被不法分子非法改装使用。

问:业务规范方面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一是强调业务资质要求。明确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的付款服务时,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二是重申清算管理要求。针对部分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支付机构直连进行商户拓展,进一步强化了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直连的现象,明确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三是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是规范条码生成和受理。提出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防护,静态条码应用管理、综合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等措施,保障条码支付业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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