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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做市商联手拉抬股价,新三板公司易所试与中泰证券双双被罚

2017-12-22 09:21:3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新三板公司易所试(430309.OC)及其做市商中泰证券的行政处罚,监管者对易所试与中泰证券股价操纵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证监会决定对易所试、中泰证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章源、时任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王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易所试原总经理白龙桥、原董秘张万翔、中泰证券做市业务部负责人郝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交易员付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监管者发现,2015年6月至8月,易所试与中泰证券拉抬易所试股价,并进行约定交易。

2015年6月,易所试筹划以不低于20元的价格定向增发股份。7月下旬至8月初,易所试股价持续下跌。8月5日,易所试股票收盘价为14.96元。7月底,王磊安排郝钢、付强测算易所试股票二级市场筹码分布情况,计算拉升股价需买入的股数。8月5日下午,张万翔在北京中泰证券场外市场部会见王磊、郝钢、付强等人。

经双方会谈确定,主要采用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买入拉抬股价,同时通过易所试公告利好信息、向投资者推荐等其他方式拉抬易所试股价,之后将买入的易所试股票卖回给易所试方面操控或安排的账户。

监管者发现,易所试借助信息优势,配合披露利好消息造势并由中泰证券向投资者推荐易所试股票的情况。为配合中泰证券的拉抬行为,8月6日,易所试有意披露曾于7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的“速递易”合作业务。8月17日,易所试发布净利润同比增长172.07%的半年报。8月5日,张万翔与王磊、郝钢、付强、张某贝会面沟通后,负责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流的张某贝向机构投资者推荐易所试股票。

2015年8月6日至19日,王磊、郝钢指使付强通过中泰证券做市户合计买入易所试股票146.65万股,买入金额3114.85万元,其中,中泰证券应易所试方面要求买入134.3万股,合计2869.85万元。8月19日,易所试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自8月20日起停牌,当天经章源与王磊协商后,通过中泰证券做市户继续单向大量买入易所试股票50.9万股,买入金额1179.67万元。

操纵期间,中泰证券做市户买入易所试股票明显异常。易所试股票市场日均成交量为30.21万股,全部做市商日均买入量为17.88万股,中泰证券做市交易日均买入量为14.67万股,与操纵前一个月相比分别增长13.44%、55.84%、260.56%。

易所试提出申辩称,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为了定增拉抬自身股价的动机,客观上也不存在与中泰证券合谋操纵市场的行为,在涉案期间发布利好信息的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认为,所谓操纵实质上是新三板流动性不足、缺乏大宗交易机制的客观限制下,做市商协助看好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大宗买入股票的行为。该行为目的正当,不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恶意,行为方式不符合约定交易操纵的固有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也不存在欺诈手法。

易所试请求,虽然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新三板市场监管执法,但在比照执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关注新三板与主板在市场基础与制度基础方面的差异性,在认定是否存在股票价量异常时不能直接套用对主板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中泰证券提出申辩称,中泰证券参与的涉案交易行为是履行做市商市场交易组织者的正常职责,交易性质上更接近于回购交易,不应比照《证券法》操纵市场的相关规定。此外,中泰证券不存在借助易所试披露利好消息推荐股票的情形,并且涉案行为并未产生危害后果,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中泰证券认为,新三板属于发展初期,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实际上未严格比照主板进行监管,应保持执法和监管的连续性。

编辑: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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