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既要防风险,又要便利化。从监管层面看,如何解好这道两难的考题?
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精准监管不搞“一人感冒、大家吃药”
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管,主要管什么?
“主要是从大方向上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利益。” 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国际产能合作处处长张焕腾说,科学审查有助于企业更健康地“走出去”。
分类指导,是《意见》的鲜明特色和主要内容。《意见》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开展、限制开展、禁止开展三大类,并罗列细项,明确具体投资领域。鼓励和禁止,语义都比较明晰,而对限制类的议论和关注较多:为何限制这几项?限制到什么程度?怎样判断某个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这个类别?
“纳入限制类的境外投资,不是完全不可以进行,但我们要对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存在通过境外投资转移国内资产等情况。”张焕腾介绍,目前在“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下,大部分境外投资活动都只需要备案管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此前也是完全放开的,但近年来这几个领域出现了非理性投资倾向,因此被纳入了限制开展的范畴。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以及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也被列入限制开展的清单。张焕腾认为,这对更好“走出去”有不小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国际社会积极接纳我们的对外投资。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在发布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发布了一份说明。说明中显示,新《办法》推出了一些补齐管理短板的新措施,比如全面覆盖各类境外投资,拟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就是说,将来境内“母企”在国外生的“娃”做啥投资也得纳入监管,而之前这是一个监管盲区。
补短板之外,《意见》和新《办法》还通过创新监管工具、完善惩戒措施等念好“管字经”。比如新《办法》规定了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制度,事后监管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发改委联合28个部门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企业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的主体将被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