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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整顿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不得输血无放贷资质机构

2017-12-14 09:25:37      参与评论()人

现金贷是指无交易场景依托,无指定资金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特征是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无抵押。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上述通知已经从互联网小贷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P2P网贷三方面切断了“现金贷”的一部分资金来源——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小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P2P网贷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也要整顿,事实上,很多P2P网贷撮合现金贷的资金来源,除了银行之外,也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函件,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在借款流程外包方面,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获取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较低成本的资金,从事现金贷的P2P网贷会与金融机构签订“抽屉协议”,承诺还本付息的兜底担保,客观上能打消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对现金贷坏账的顾虑。此后这种担保也属于违规了。

在放款数目和投资范围上,函件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在自身业务监管上,函件要求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自主开展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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