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欲在现金价值上“做文章” 农银人寿等三公司被罚禁报新产品半年

2017-11-21 09:20:1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保监会的监管态势正在持续高压。临近保险公司的“开门红”时期,农银人寿、交银康联、长城人寿等3家险企被保监会开具监管函,禁止申报新产品六个月。而此次监管函所针对的问题均为年金产品设计中计算现金价值时的违规问题。

保监会监管函信息显示,通过对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这3家险企的部门产品违规问题包括:“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从监管函中对这几家险企违规情况的描述,大多都是要用各种方法调高现金价值,以增加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一名保险公司精算师对第一财经表示,她举例称,例如农银人寿的计算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那就使得作为分母的贴现率变低,现金价值变高。

据了解,自从万能险被严监管之后,许多保险公司将主战场转移到了年金保险之上,而据本报记者走访各家银行柜台来看,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成为了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年金保险的关键点,因此现金价值的设计直接决定了年金保险的竞争力。

保监会表示,在检查中发现,该三家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该三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

保监会要求该三家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公司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从监管函内容来看,这三家公司除了将问题产品下架之外,均被处以禁止申报新产品六个月的处罚。

“相对于产品下架而言,显然禁止申报新产品这一处罚要厉害得多,由于目前正逢险企‘开门红’预热时期,不能申报新产品估计对险企保费规模会造成一定影响,而影响程度则取决于这些险企之前的保费结构,如果是以期交为主,则还有续期保费作为‘安全垫’,如果有大量中短存续期的趸交产品,则无疑影响会比较大。同时,在未来半年内,如果市场同行出现一些新的创新险种,禁止申报新产品的险企也难以跟上。”一名保险公司高管对本报表示。

保监会表示,今年以来,其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了产品披露、回溯、退出、问责等联动机制。同时,不断提升监管的执行力,向全行业通报了近年来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发现的问题,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明确政策导向,划清监管红线,行业产品回归本源,转型效果初步显现。

从保监会今年9月开始,已经几次批量发布针对类似问题的监管函,包括9月底针对电销、网销渠道的违规问题,阳光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领到监管函;10月上旬,渤海人寿等5家公司因为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收到监管函;10月底又因相似问题对安心产险、弘康人寿等11家险企开出监管函。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编辑:林洁琛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