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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等三险企收监管函 六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2017-11-21 09:16:3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11月20日消息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保监会加大对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于近日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

保监会在检查中发现,该三家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保监会表示,该三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

保监会要求该三家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要求三家险企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保监会将视三家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保监会对农银人寿报送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农银人寿在计算“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等产品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保监会对交银康联人寿报送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其在计算“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等产品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保监会近期对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其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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