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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向长城人寿等三公司发监管函:6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2017-11-21 09:14:0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1月20日,保监会对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监管函。

据监管函,“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均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的情况,违反相关规定。保监会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述产品,并在六个月内禁止三家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全文如下: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47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你公司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你公司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我会将视你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13日

编辑:李燕华
关键词: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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