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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征求意见 持股超5%需事先报批

2017-11-17 09:22:57    银监会  参与评论()人

11月16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办法》起草的背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快速发展,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治理上述市场乱象,切实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

《办法》首先明确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办法》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办法》同时指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办法》同时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了关联授信的限额: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对于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办法》指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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