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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终审落锤,承销商遭诉尚无进展

2017-11-06 09:32:1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国内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的刑事判决日前迎来了终审结果。

11月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发布会上表示,近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高莉表示,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对于震慑债券领域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债欺诈发行始末

圣达威私募债欺诈事件要追溯至2012年下半年。彼时,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与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

为顺利发行债券,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

2013年5月3日,圣达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内分两期发行“13圣达威01”、“13圣达威02”。两期私募债均为两年期,票面利率分别为9.5%、10.2%。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深交所批准发行的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及托管人为华创证券。圣达威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

2015年,两期私募债到期后,圣达威称无力偿付本息、均告违约,造成了投资者重大的经济损失。同年5月4日,承销商华创证券向司法机关报案,贵阳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同年6月,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等人被批准逮捕。

2016年9月19日,圣达威欺诈发行债券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在随后的上诉审理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承销商被公募基金告上法庭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在圣达威私募债欺诈事件中,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两家公募基金相继“踩雷”,承销商华创证券也因此成为首家因债券违约而被公募基金起诉的券商。

具体来看,2013年6月,华夏基金认购了第一期私募债的2500万元;同年9月,国联安基金的“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13圣达威”私募债,其背后牵扯出的资管计划最终又将北京辉石资本和兴业银行两家机构裹挟其中。

伴随着欺诈发行事件的爆发,一连串法律诉讼接踵而至。

通过辉石资本购买私募债相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辉石资本,而辉石资本认为自己无辜,将担保方中海信达和承销商华创证券告上法庭。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以及兴业银行相关部门也将相关方诉之法律。

其中,国联安基金要求华创证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认购本金2500万元、利息损失510万元以及罚息。华夏基金也起诉了华创证券,要求其就此事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588.40万元。

目前,圣达威私募债券欺诈发行迎来终审判决,但上述债券投资者诉起诉华创证券还无明确审理结果。

上海一位证券律师向记者表示,民事方面,债券发行的担保方需要在担保协议或主债券协议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者一般保证,债券发生违约,担保方有“兜底”的责任和义务,承销商一般没有承兑义务。

“决定承销商是否有刑事责任,需要调查其是否参与欺诈发行。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华创证券事先知悉圣达威在应收账款和销售合同等事项上信披造假,那么就存在欺诈行为,投资人可以起诉承销商要求赔偿。”该律师说。

“近年来,证监会在简化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积极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债券融资,助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各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推动对欺诈发行等债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高莉表示,证监会将始终如一,继续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并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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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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