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终审落锤,承销商遭诉尚无进展(2)

2017-11-06 09:32:1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承销商被公募基金告上法庭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在圣达威私募债欺诈事件中,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两家公募基金相继“踩雷”,承销商华创证券也因此成为首家因债券违约而被公募基金起诉的券商。

具体来看,2013年6月,华夏基金认购了第一期私募债的2500万元;同年9月,国联安基金的“国联安-辉石-债券分级1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13圣达威”私募债,其背后牵扯出的资管计划最终又将北京辉石资本和兴业银行两家机构裹挟其中。

伴随着欺诈发行事件的爆发,一连串法律诉讼接踵而至。

通过辉石资本购买私募债相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辉石资本,而辉石资本认为自己无辜,将担保方中海信达和承销商华创证券告上法庭。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以及兴业银行相关部门也将相关方诉之法律。

其中,国联安基金要求华创证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认购本金2500万元、利息损失510万元以及罚息。华夏基金也起诉了华创证券,要求其就此事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588.40万元。

目前,圣达威私募债券欺诈发行迎来终审判决,但上述债券投资者诉起诉华创证券还无明确审理结果。

上海一位证券律师向记者表示,民事方面,债券发行的担保方需要在担保协议或主债券协议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者一般保证,债券发生违约,担保方有“兜底”的责任和义务,承销商一般没有承兑义务。

“决定承销商是否有刑事责任,需要调查其是否参与欺诈发行。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华创证券事先知悉圣达威在应收账款和销售合同等事项上信披造假,那么就存在欺诈行为,投资人可以起诉承销商要求赔偿。”该律师说。

“近年来,证监会在简化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积极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债券融资,助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各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推动对欺诈发行等债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高莉表示,证监会将始终如一,继续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并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长治久安。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未经第一财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