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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2)

2017-10-20 17:23:08    中国政府网  参与评论()人

三是明确了偿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四是建立了多维度、分层次的监管措施。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风险综合评级等多个维度对公司进行分类,根据公司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措施的风险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并加强对审计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于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将采取不接受其报告、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等措施,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可靠。

六是强化了监管合作和协调。规定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协作,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的协调;加强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跨行业、跨领域业务的监管,对风险较大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等业务板块协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强化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等。同时,保监会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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