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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这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保险公司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3)

2017-10-20 17:23:06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二、起草过程

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后,保监会就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全面总结偿二代实施情况以及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深入研究论证,在2016年底起草完成了初稿。今年以来,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要求,保监会对初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

(一)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征求意见稿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大任务,有针对性地在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防控、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改革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监管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充分吸收偿二代最新的实践和理论成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采用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等监管机制,从而统领整个偿二代制度体系。

(三)重点解决当前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当前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征求意见稿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措施、强化检查监督机制等,针对性的化解风险和问题。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偿付能力的定义、监管框架、监管指标以及保险公司、保监会和保监局的职责。

第二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主要规范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市场约束与监督,主要规范建立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

第四章监管评估与检查,主要规范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审查与分析、现场检查等。

第五章监管措施,主要规范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监管合作,主要规范保监会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以及与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协作机制。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范保险集团、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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