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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这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保险公司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2)

2017-10-20 17:23:06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17〕374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保监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联系人:张 翔 杨 健

电 话:010-66286778 66288318

邮 箱:xiang_zhang@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一、起草背景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革,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保监会在2015年正式发布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1号令主要基于偿一代的监管理念和要求所制定,不能统领偿二代制度和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二是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号令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因此,为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保监会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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