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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拳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2)

2017-10-13 17:16:0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晗及其配偶罗天宇控制使用“刘某兰”“张某林”账户合计买入“九有股份”737,882股,没有违法所得(截至2017年5月8日,合计亏损206,529.65元)。高晗、罗天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责令高晗、罗天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李某某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联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与李某某为兄妹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志萍与李某某存在通讯联络,李志萍控制使用“徐某娥”账户买入“国旅联合”6,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李志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志萍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果断出击、严肃处理,依法对其处以罚没款总计约1.2亿元。证监会重申,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2、证监会:加大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执法力度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持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安排,证监会于今年三月份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本次专项检查由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具体进行,共抽查21家律师事务所从事的47个IPO证券法律项目。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执业的规范化,特别是经历了去年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专项检查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性与执业质量提高明显,发挥了较好的资本市场合规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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