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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打新受益“新规” 享受优先配售待遇

2017-10-10 15:06:0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10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对证券发行、承销等多项内容作出修订,内容包括“线下配售至少40%分配给公募基金、社保、养老金;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申购方式进行调整,避免大额资金冻结”。

不过,《决定》并不是新规,今年5月份,证监会便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9月《决定》正式发布实施。此次国务院法制办以法规的修订模式将完善内容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

在《征求意见稿》中,其中一则修订情况是“为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与网下新股申购时,享受同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相同的优先配售待遇。”

这项修订也在《决定》中得到体现。记者注意到,新修订内容增加了养老金的配售待遇,之前的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发行的40%)对象中仅为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具体来看,《决定》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下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下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鉴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具有公众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性质,本次修订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享受同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相同的优先配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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