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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拍卖土地将配建租赁房,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国有租赁公司(3)

2017-09-21 09:21:4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土地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比例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设计布局;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

(二)开发项目整体成品住宅建设比例须达到100%。租赁住房装修标准须与项目内商品住房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三)租赁住房应按规划配比要求在租赁住房相对应区位配套相应比例、相对集中的地下标准小型停车位。

(四)租赁住房和车位应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竞得人全额缴纳。租赁住房和车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产生的税费由土地竞得人和接收单位以成本价为基数按规定各自缴纳。

(五)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须纳入项目首期开发建设。

第八条(竞得人自持)

竞得人自持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持的租赁住房自宗地出让年限起始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只能用于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

(二)自持的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三)自持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若实施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等处置的,处置后仍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四)自持的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自持的租赁住房在约定的自持期满前,不得办理分户登记。

第九条(编制出让方案)

无偿移交的,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属地政府、土地提供方(非属地政府持有的)分别明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租赁住房及车位的比例、规模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竞得人自持的,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应对自持租赁住房年限、租期要求、自持要求等予以明确。

第十条(签订出让合同)

拍卖土地成交后,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住房的比例、规模等要求。

第十一条(签订履约协议)

拍卖土地成交后,属地政府应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土地提供方为市级国有公司的,属地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前应与市级国有公司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书中明确市级国有公司为租赁住房接收方。《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中应明确约定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规划布局、建设要求、项目报建、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及面积补差等相关事宜。

关键词:租赁住房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