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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无底价拍卖、挂牌应予以说明(6)

2017-09-19 09:26:40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参与评论()人

(一)受让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五)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上述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六)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