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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建统一消费风险提示平台(2)

2017-09-13 16:32:50    中国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紧扣保险消费风险点,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及时发布恰当的消费风险提示信息。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统筹协调推进行业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组织及新闻媒体等沟通协作。

——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审慎。结合保险消费风险监测情况,本着专业客观、严谨审慎的态度,向消费者提供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消费风险提示信息。

(二)工作目标。在全行业建立起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协同运作、及时有效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格局,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统一平台,满足保险消费者及时、便捷掌握保险消费风险信息的需求,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保险消费风险聚集和蔓延。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三)加强制度建设。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本单位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各项制度,明确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保险消费风险监测、识别、评估机制,以及保险消费风险提示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发布制度等。

(四)明确职责分工。

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是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保监会有关部门搭建统一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建立提示信息库,发布全国性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组织、协调、督导行业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各保监局根据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统一部署,将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发布区域性消费风险提示,组织、协调、督导辖区内消费风险提示工作。

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性消费风险提示,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消费风险提示行业标准,开展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培训、交流、宣传等。保险中介行业组织开展中介领域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消费风险提示行业标准等。

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履行消费风险提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消费风险提示相关制度和流程,把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融入日常经营、合规管理、消费者服务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