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环保部赴9省区开展专项督导 发现重大问题将实施区域限批

2017-09-08 17:25:4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一财经记者今天(8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从本月开始,环保部将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赴辽宁等9省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督导。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督导旨在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要求,推动各地按期完成2017年目标任务。督导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涉及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云南、宁夏等9个省(区)。

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沿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水十条”明确的2017年重点任务实施情况,以及协调调度、台账管理、信息报送和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

根据《水十条》要求,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此外,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

《水十条》还要求,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但同时,长江经济带污染排放总量大、强度高,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的40%以上,单位面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1.5至2.0倍。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2017年底前,11省市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加快勘界定标;11省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完成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清单,应明确各年度断面水质目标、具体责任人、责任分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的清拆力度,严肃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9月7日起,环保部组织的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三个督查组已进驻上述11省市,以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落实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整治进展,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环保部表示,本次专项督导后,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将按照工作程序统筹实施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督政措施,必要时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畴。

9月7日下午,环保部组织的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在湖北武汉督查。摄影/章轲

9月7日下午,环保部组织的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在湖北武汉督查。图为督查人员通过水源地保护区巡查执法支持系统在现场检查。摄影/章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