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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条件标准指引修订,股转公司称总体未提高挂牌门槛

2017-09-07 10:31:35    全国股转系统官方微信号  参与评论()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此举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和证监会的监管政策、满足市场发展需要、防控市场风险、便于公司和中介机构理解与操作,总体上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

修订的《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请挂牌的公司需满足新修订的《指引》的要求。自新修订的《指引》生效实施之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均废止。

一.本次《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于2013年6月发布,具体解释了公司股票挂牌的六个基本条件。针对原《指引》执行中的常见问题,我们又陆续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简称“《问答》”)对挂牌条件和适用标准予以进一步解释。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问答》中涉及挂牌条件适用标准且执行较为成熟的内容梳理并纳入《指引》中;二是将原《指引》和《问答》中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作进一步明确、细化;三是将原《指引》和《问答》在执行中面临新问题的部分标准予以规范、调整;四是原《指引》部分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二.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关键词: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