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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的罪与罚:泥沙俱下 监管收网在即(4)

2017-08-30 03:03:1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其次,是监管内容的问题,即“监管什么”。实际上,智能合约的存在,也让基于区块链技术的ICO所能构造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不同的交易结构下,ICO的法律性质也有所差异,需要使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再次,ICO实际上是一种尚未界定的新的金融创新,按现有的法律没有监管的依据,也没有现成的法律关系可以套用。

孙江涛建议对待ICO,应该根据ICO的实际交易结构对其划分法律性质,从而进行监管。从目前ICO的四种分类区探讨,分别是虚拟商品类、收益权凭证类、基金份额类和公司股权类。总结来说,ICO的的交易结构不同,法律性质完全不一样,对监管层来说,监管的形式和态度也完全不一样。

最后,是监管流程和机制的问题,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监管落地的保证。

他建议,要通过核心技术判定、产品方向、信息披露、项目真实性等方面去完成监管落地,以判断ICO项目是否是有“清晰的赛道+创新的解决方案+完善的创始团队+自洽的社区治理逻辑”,来确定ICO是切实为了推动区块链行业的发展而进行的。

北京市金融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近日在一次区块链闭门恳谈会上谈到,ICO在纳入有关部门监管前,应加强行业自律。应该遵循几个基本原则:技术创新、本质还原、交易合规、益于社会。在ICO监管上,建议关注几点: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

实施“监管沙盒”

更长远来看,ICO这类新兴的金融科技需要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日前撰文指出,目前ICO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从制度建设出发,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他建议,对ICO实施监管沙盒的方式。

具体而言,一种是成立类似众筹平台的ICO平台,承担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ICO项目审查、资格认定、资金托管、敦促信息披露、督察资金使用、反洗钱等相关职责。另一种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方式,但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即使管住了代币交易所,它还可以去中心化地来做交易。还有建议引入风险投资(VC)的管理思路,让专业管理人员选择投资方向,辅助ICO项目运营,促进创新的同时提升ICO项目的透明度。随着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未来代币交易所也可能去中心化,届时单国的监管行动将失去抓手,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