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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互联网劳动法” 而非“互联网+劳动法”(2)

2017-08-24 09:08:0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去年笔者曾撰文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纯修订《劳动合同法》已不能解决当前劳动立法的若干问题。在日前的劳动法研讨会上,笔者借互联网商务鼻祖阿里巴巴的宝地,从宏观角度进一步提出了“互联网劳动法”的概念。

笔者认为,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皆属工业革命和能源革命时代的法律,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已“未老先衰”、严重滞后,无法适应“智慧时代”的社会经济现实。迄今施行近十年的《劳动合同法》连“用人单位分类”和“劳动者分层”问题都未解决,调整“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用工关系明显力不从心。若以婚姻作比,互联网经济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结合可谓“问题婚姻”,已不和谐;国家应高屋建瓴、尽快考虑制定作为单行法的“互联网劳动法”或统一适用于传统实体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的劳动法典。

无论单行法还是统一法典,“互联网劳动法”将是互联网思维、新经济现实与劳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完美结合,是互联网和劳动法“联姻”的结晶,而非二者生硬的物理组合或串联,是未来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站在“互联网劳动法”的高度,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难题也将迎刃而解;一部“互联网劳动法”让中国经济再领全球风骚数十年并非妄言。

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的中、微观劳动问题,笔者认为,认定“滴滴快车”、“e代驾”等平台型企业与司机等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要因素是双方的“合意”;“互联网+”背景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需做出相应调整,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得到充分认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程序和公示、告知方式可大大简化。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在去年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修改该法并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好事多磨,倘若“互联网劳动法”理念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又何尝不是柳暗花明、收之桑榆?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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