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重磅利好!在京租公租房可落户 非京籍子女可就近入学(2)

2017-08-18 08:56: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3. 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4. 租金最好按月收取。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5. 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6. 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7. 打击二房东。

“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8. 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