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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因证券虚假陈述 被判赔偿10名投资者超两千万元

2017-08-02 09:19:13    东方财富网  参与评论()人

东方财富网1日讯,皇台酒业晚间公告称,2017年7月31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0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合计:22,933,918.72元。2、合计案件受理费用173,892元。上述判决合计赔付金额:23,107,810.72元。

皇台酒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7月31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0名自然人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甘01民初109号、(2017)甘01民初110号、(2017)甘01民初111号、(2017)甘01民初112号、(2017)甘01民初113号、(2017)甘01民初227号、(2017)甘01民初228号、(2017)甘01民初229号、(2017)甘01民初230号、(2017)甘01民初231号。有关本案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2017-2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①、原告:10名自然人投资者;

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原告赔偿。

原告购买证券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中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关键词:皇台酒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