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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控价铁政涉嫌价格垄断?业内:失败再正常不过(2)

2017-07-31 09:11:36    证券日报  参与评论()人

这也体现在反垄断实践中的两个不同执法理念:一是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违背反垄断法就当然被视为构成价格垄断,这在产业组织理论被称之为当然原则。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来看,茅台固定零售价1300元的行为当然涉嫌价格垄断。二是合理原则,即从造成的竞争结果来看,1300元的最高限价并未对其他白酒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种意义上来讲,最高限价似乎遏制了茅台价格飞涨,有助于消费者福利。这些“合理”性,政府部门通常不予以价格规制。

实际上,“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并不是全然没有害处。目前市场上的普遍现状是:要么飞天茅台售价混乱一天一涨;要么就是有价无货。茅台费尽力气的“控价铁政”基本上可以宣布失败。

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或厂商除非有能力控制“黑市价格”等情况发生,否则不应实施“最高转售价格的维持”。例如茅台只能约束一级经销商,对终端零售商完全没有控制能力,最终必然导致缺货和“黑市价格”等市场混乱, 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实际上也导致税收流失的结果。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价格是市场调节供需平衡的重要竞争机制,人为干预价格必然导致暴涨、暴跌等价格紊乱。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价格改革,价格改革的核心就是通过政府遵循供需规律,放松对价格的管制,从而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茅台公司“控价铁政”的失败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原标题:茅台“控价铁政”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关键词:贵州茅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