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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再现“抢帽子”判例 网络时代如何防范市场操纵?

2017-07-31 09:04:22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证券经纪人、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特邀嘉宾、有着大批“粉丝”的微博大V……曾拥有耀眼光环的朱炜明,如今却以上海首例“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

A股再现“抢帽子”判例,也让网络时代如何防范证券市场操纵的新命题受到各方更多关注。

明星嘉宾玩起“抢帽子” 非法获利超75万元获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证券类电视节目嘉宾。

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能荣”“孙桂英”“张武英”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前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

经审计,朱炜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5.48万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鉴于朱炜明在开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人朱炜明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多名“黑嘴”被判遭罚 “抢帽子”操纵呈现三大特点

所谓“抢帽子”交易,系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朱炜明案并非A股市场的首个“抢帽子”判例。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人称“股神”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逾1.25亿元。这也成为A股市场“抢帽子”第一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