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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11个月罚76万 这位电视荐股割韭菜的经纪人案判了

2017-07-31 09:03:03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证券公司经纪人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7月28日迎来上海一中法院的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7月28日上午10时30分,上海一中法院对该市首例使用“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人朱炜明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处罚金76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而在去年六月份,证监会在官网公布针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的行政处罚: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后公开荐股的两项行为均违反证券法规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首例“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案迎来判决

证券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的内部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业界称之为“抢帽子”。7月28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该市首例使用“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号披露,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证券类电视节目嘉宾。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能荣”“孙桂英”“张武英”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前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上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朱炜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5.48万余元。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朱炜明在开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操纵市场手法: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

去年六月份,证监会官网通报了针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的行政处罚案。证监会官网披露的细节显示,朱炜明父朱某荣、其母孙某英和祖母张某英都于朱炜明所在营业部开立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而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氏账户组。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万元。

朱炜明具体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3万元。

证监会公开资料显示,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朱炜明及其代理人曾进行申辩,不过针对申辩理由,证监会给予了逐一反驳。最终,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408万元,并处以1226万元罚款;二、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万元,并处以131.7万元罚款。以上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万元,罚款约1358万元。

(原标题:有期徒刑11个月,罚76万,这位电视上荐股割韭菜的经纪人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