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有期徒刑11个月罚76万 这位电视荐股割韭菜的经纪人案判了(2)

2017-07-31 09:03:03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操纵市场手法: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

去年六月份,证监会官网通报了针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的行政处罚案。证监会官网披露的细节显示,朱炜明父朱某荣、其母孙某英和祖母张某英都于朱炜明所在营业部开立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而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氏账户组。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万元。

朱炜明具体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3万元。

证监会公开资料显示,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朱炜明及其代理人曾进行申辩,不过针对申辩理由,证监会给予了逐一反驳。最终,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408万元,并处以1226万元罚款;二、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万元,并处以131.7万元罚款。以上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万元,罚款约1358万元。

(原标题:有期徒刑11个月,罚76万,这位电视上荐股割韭菜的经纪人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