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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投资人被撤销行政许可后,保监会将指定机构承接其股权(2)

2017-07-21 09:26:0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股东退出机制浮出水面

什么样的机构不能做保险公司的股东?

本轮《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增加了五点要求: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都无法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此外,《办法》提出,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有不良记录的,直接将失去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

此外,本轮《办法》更强调对出资方的穿透式监管。

在入股资金方面,《办法》明确,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根据投资人相应情节,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门槛抬高的同时,股东退出机制的雏形正在浮出水面。

本轮办法已经明确,机构可以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或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承接。还有一种情况,即在保险公司股东被要求依法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时,限期未完成转让的,将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投资人按评估价格受让股权。同时《办法》附则还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或者由指定机构承接股权的,不受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持股比例、入股资金等规定的限制。

据了解,本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何时正式出台?在业内仍是一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