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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 股东类别分为四类

2017-07-20 11:41:16    证券时报网  参与评论()人

保监会20日发文称,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正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意见稿明确,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15%和30%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