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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电视台因播“刘洪滨”广告被罚 最高罚款20万元

2017-07-18 15:39:03    封面新闻(成都)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10家电视台因播神医“刘洪滨”广告被罚 最高罚款20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 许雯

今年6月,保健品广告代言人、先后以多达9种不同身份示人的“神医”刘洪滨,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17日晚间,国家工商总局官网集中公布一批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医药广告表演者”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封面新闻注意到,天津市广播电视台、河北秦皇岛市电视台、吉林省电视台、宁夏广播电视台等10家广播电视台及1家制药企业、2家传媒公司因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违反《广告法》规定,分别被罚款1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天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天山雪莲”“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高振宗”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内容,使用医疗用语,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5月和2017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分别罚款20万元和1万元。

河北省魏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唐通5.0”“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刘洪滨”“李炽明”扮演的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等违法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5月,河北省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明目二十五味丸”广告。广告利用“高振宗”扮演专家作推荐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6年11月,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