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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13年前旧案: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没1.4亿

2017-07-11 09:11:1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证监会近期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获利7065.34万元。

证监会认定林庆义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以此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违法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因此证监会开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065.34万元,并处以7065.34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行政处罚书中,证监会还披露,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庆义)

〔2017〕72号

当事人:林庆义,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林庆义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庆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林庆义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庆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233,979.67元,卖出金额为5,162,722,415.61元,共获利70,653,39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