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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修订五方面内容(3)

2017-07-07 18:00:25    证券时报  参与评论()人

4、取消“最近2个、3个评价期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分别加2分、3分”的规定。

以上的加分或扣分项目会影响券商的评价计分。券商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根据2016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95家参评主体中,A类券商共36家,占比38%,其中AA级券商共8家,A级券商28家;B类券商51家,占比54%,其中BBB级券商40家,BB级券商7家,B级券商4家;C类券商共8家,占比8%,其中CCC级券商7家,C级券商1家。

按照规定,券商分类评级的下调将直接影响其风险准备金规模要求,及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