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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年底前启动 领养老金时再缴税

2017-07-05 13:35:4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应缴个人所得税(个税)可延期至领取养老金时缴纳,这一鼓励公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于今年底前试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国务院曾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不过当年并未开展试点。

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

今年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能起到为个人减轻税负。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筹集养老金,能够缓解政府养老金的压力。

欧文汉表示,考虑到政策内容涉及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个人养老账户、投资产品范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风险监管等多个方面,政策操作较为复杂,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此次《意见》明确,从四个方面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分别是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设定主要目标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在财税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方面,除了上述个税递延试点外,还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来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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