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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修订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7-06-28 21:39:4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适当性新规实施在即,交易所、各行业自律协会相继出台细则和指引。6月28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下称《办法》)。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本次上证所的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首先是统一标准。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证监会《办法》第八条)保持一致,但暂不引入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定,同时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日均)。

第二,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品种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

第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为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风险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最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落实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要求,细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及义务。

自7月1日起,投资者应该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所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上证所原有规则买入的债券,如超出《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具体而言,2017年7月1日起,各类投资者允许的投资标的范围如下:

在现券方面的时间安排也得到了明确。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办法》的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的规定。《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对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同时,根据上证所原有规则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均需根据《办法》的规定,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重新进行评估认定及报备;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可继续买入相应投资范围的债券。

另外,《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上证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为衔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不满足上证所《办法》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在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此类投资者豁免相应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具体而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上证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在《办法》实行之后,证券经营机构须通过上证所网站的会员/证券机构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直接持有或者租用上证所交易单元参与债券认购及交易,不需要报备合格投资者。

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债券的,由证券经营机构核实资格后,开通相应债券的认购及交易权限。

最后,债券出现评级下调、最近一年亏损等风险事件信息将由发行人在上证所网站对外公告披露,同时,为便利市场参与人及时获取该信息,上证所对仅限合格投资者买入的债券及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的债券分别进行标识,每个交易日向证券经营机构及行情商发布的数据文件中提供,并在上证所官方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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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