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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修订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

2017-06-28 21:39:4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另外,《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上证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为衔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不满足上证所《办法》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在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此类投资者豁免相应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具体而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上证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在《办法》实行之后,证券经营机构须通过上证所网站的会员/证券机构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直接持有或者租用上证所交易单元参与债券认购及交易,不需要报备合格投资者。

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债券的,由证券经营机构核实资格后,开通相应债券的认购及交易权限。

最后,债券出现评级下调、最近一年亏损等风险事件信息将由发行人在上证所网站对外公告披露,同时,为便利市场参与人及时获取该信息,上证所对仅限合格投资者买入的债券及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的债券分别进行标识,每个交易日向证券经营机构及行情商发布的数据文件中提供,并在上证所官方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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