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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推出公款存款新规,大额稳定低成本资金迎来“紧箍咒”

2017-06-26 17:44: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6月26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银行吸收公款存款进一步规范。

接近6月底,各家银行季末流动性偏紧,此前多家银行已经上演了理财,大额存单等大作战。公款存款由于金额大,成本低,稳定等特点更成为各银行吸储大战的兵家必争之地。

当前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获取公款存款,采用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廉洁从业风气和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银监会指出。

在此背景下,银监会发布《通知》。《通知》共5条13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相关要求。《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管理,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同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赠送财物、安排亲属就业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并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诺要求。《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是强化行业自律和加强监督检查。要求银行业协会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遵守行业规约。同时,《通知》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益输送的,还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此次《通知》有两方面新要求:一是提出回避要求。

《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而《通知》第2条第3款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二,《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廉政承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公款存放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包括公款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对公款存放银行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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