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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3)

2017-06-26 16:15:30    银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包括公款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对公款存放银行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人员。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银监发〔2017〕30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一、加强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利益输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公款存款业务,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提升服务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要尽可能减少额外的手续和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规模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