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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2)

2017-06-23 17:55:50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五)加强公司股权结构核查。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六)强化社会监督。在筹建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资金来源、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保监会将进行公开质询。

三、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七)增加面谈考核。开业现场验收前,增加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面谈环节,深入了解新设公司的战略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人员储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筹备情况。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人员储备不足、公司治理有缺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八)建立履职评价。面谈考核结果需经面谈人签字确认,并计入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保监会将进行跟踪评估,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

四、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

(九)建立验收评价机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标准,细化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做出以下决定:1、验收合格;2、一个月整改;3、两个月整改,并重新验收;4、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开业。

(十)加强跟踪评估和长效监管。保险公司开业后的前两年,保监会将对其发展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将不予批准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同时,评估结果计入保险公司战略风险评价体系,并作为变更业务范围、产品备案和投资能力备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社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