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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的四个顶层设计问题(3)

2017-06-20 21:01:3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二是合并“三会”为“二会”,即调整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可按五大板块设置业务司局,即系统重要性金控集团监管板块、银行业监管板块、证券业板块、保险业板块、金融市场板块。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都同时接受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将现行“一行三会”内部的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局等并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出发,分清职责,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规划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成立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金融法律问题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金融制度先进与否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所谓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是金融法律的现代化。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法律线条粗犷。即使将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计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美、日、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性法律我国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规内容不细致,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过多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立法部门在权力边界、法条表述粗细等方面常常摆脱不了监管部门的影响,甚至沦为权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迟缓。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规常常显著滞后于金融发展现实,其结果要么是抑制金融创新与发展,要么是市场参与者不断试探或挑战法律与监管的底线。

解决金融法律问题需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统筹考虑,包括立法机构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目前《证券法》修改在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等都为修法之必要,但更为迫切的是扩展“证券”的定义。近年来所谓的混业经营,除了金融机构跨部门持牌、跨行业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场投融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围绕理财业务,突入对方市场,开展全面竞争。业务类似,但依据的监管规则却不同,导致监管套利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