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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就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7-06-19 20:00:5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方式改革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于6月19日至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解决可转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进一步完善可转债发行方式,近期,证监会拟对可转债发行申购制度进行改革,将目前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取消网上申购预缴款,建立统一的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明确中止发行情形等。日前,证监会也已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基本规则、业务流程、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附则5个部分,共计30条。

《实施细则》维持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原则不变,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另外,为避免可转债发行过程中产生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除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部分外,投资者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当天无需缴纳申购资金。T+2日,网上投资者应根据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足额认购资金。也即,可转债的网上发行也采用信用申购。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后,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实施细则》统一了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且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次数合并计算。

此外,《实施细则》也调整了网下发行保证金的缴纳模式。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网下申购保证金缴纳金额、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由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进行披露,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