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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比特币构成敲诈罪?法官:比特币非传统财物(2)

2017-06-05 10:00:30    北京晨报(北京)  参与评论()人

黑客侵入普通系统

2013年4月,被告人龙某使用其租用的江苏省镇江市服务器,利用非法手段侵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节点的ITV主机服务器,通过种植木马程序,取得该节点设备控制权,并控制了该节点对应的5000个用户的终端设备,造成该节点26台服务器设备下电更换。后龙某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何某通过互联网侵入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并下载该公司虚拟机账号、密码共计11506组。后何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该两起案件适用的是同一个选择性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两个罪名,是指除特殊系统之外的,入侵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或控制计算机系统行为。

提供黑客工具行为

2015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QQ群里向他人销售能够侵入、控制网站服务器的webshell网页木马程序,通过支付宝交易49次,获取违法所得10260元。经司法鉴定,该程序是利用网站漏洞获取网站服务器文件的读取、写入、修改、删除等权限。后黄某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黄某提供的木马程序的行为,本质上是提供了黑客工具的行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主要就是指针对网络上提供黑客工具的行为。

黑客行为破坏系统

被告人肖某、董某经预谋,于2014年3月间,侵入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后台,通过修改数据虚增拉手网账户余额,窃取150余万元的团购券并以低折扣在网上销售,获利100余万元,造成拉手网公司损失120余万元。据了解,二人都是精通网络相关知识的黑客。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处理的数据和程序进行修改、增加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系统、系统内信息进行删改等操作影响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