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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政“放行”:满足这五大条件的创投可以“偷着乐”了

2017-06-05 09:39:40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减持新政在减持数量、方式方面误伤创投基金,监管层紧急送来缩短限售期大利好来对冲。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旨在约束大股东、特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新政,旨在通过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的从严监管,给疲弱的市场一个喘息之机,这难免对创投基金造成误伤。

而在去年9月20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意见》精神,证监会缩短创投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也就在情理之中。

锁定期3年变1年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证监会主要有两项安排: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排序,由高到低取,直至股份总数不低于发行前总股本的51%,被取到的股东即是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

根据监管层对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主要基于两项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