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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网贷监管征求意见:平台备案后6个月内需完成资金存管,违反者将取消备案(3)

2017-06-01 14:47:0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