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债券通意见稿发布: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

2017-05-31 16:07:5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北向通”,即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

《意见稿》显示,“北向通”的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另外,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意见稿》还指出,央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简称“债券通”)。“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关键词: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