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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内地香港债市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5-31 16:07:52    央行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7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邮政编码:100800

电子邮件:zqjyc@pbc.gov.cn

传真:010-66016675

附件: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简称“债券通”)。“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第五条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