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第8市!张家口住房限购政策来啦)
《意见》共13条,分别从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规范商品房销售、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建立监管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域性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措施。
对在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新购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对在中心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
《意见》指出,要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意见》指出,要对中心城区、崇礼区、怀来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
本市户籍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本市户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外地户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