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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迎来国家层面顶层设计 专家称需把握三要点

2017-05-22 11:54:0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当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单车的实际经营和服务基本是属地的,但是,其在押金收取、信息保护、防范风险等层面,确实也需要国家层面予以回应,消除争议,鼓励创新,“这对保护平台企业和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价值。”

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他对记者表示,从《指导意见》的名称来看,国家对“共享单车”总体上持鼓励态度,同时,对于共享单车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提出了规范要求。

那么,在深圳、成都等地已经发布各自指导意见,且北京、上海、南京等多地发布本地的征求意见稿后,由国家层面牵头起草的《指导意见》,又有哪些亮点或要点值得关注呢?

李俊慧认为,需把握三个要点:

要点一:属地政府要做好规划及配套设施建设

李俊慧说,当前,名曰“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租赁单车”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运营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乱停放”,部分区域、站点甚至出现“车满为患”的景象。

从法律角度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但是,李俊慧说,各地出台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章或法规,与之有一定的冲突之处。

比如关于停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关于处罚,《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李俊慧说,可以看到,规章要求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停放在停车场或设有停放标志”的区域,但只有将自行车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才可能被予以处罚,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没有停车标志”但又不属于“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随意停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