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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弥补监管短板 拟发文规范信保业务

2017-05-16 16:01:32    中国证券网  参与评论()人

保监会弥补监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在持续落地。在屡次被保监部门提及风险之后,信用保证保险这一创新型业务即将被纳入严格规范之列。

5月16日,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保监会在前期地毯式摸排调研的基础之上,将出台专门针对此险种的纲领性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行业内部紧锣密鼓地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拿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相比去年1月、去年12月、今年4月分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此次《办法》的监管范围已进一步拓至整个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而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平台、融资性等相关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门槛资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的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保”),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发文规范信保业务,旨在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坚持小额分散、稳健审慎的原则,应谨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保险公司应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纯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与承保的风险责任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信保业务,即使有资质的财产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也有相应的额度要求。

首先是偿付能力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